黑河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,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,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,依据教育部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》、《黑龙江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》、《黑河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》,制定本《细则》。
第二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(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)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,是学校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。教代会必须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,按照民主程序行使职权,接受校教代会的指导。
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
第三条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听取并审议本单位行政领导工作报告,讨论本单位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,对教学、科研、管理及学科建设、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;
(二)讨论通过本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事项;审议上一届(次)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;
(三)民主评议、民主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,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。
第四条本单位行政领导每学年需向教代会报告一次工作,听取代表们的意见。
第五条教代会要尊重和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,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,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。
第三章 代表的资格、权利和义务
第六条教代会代表应具有较强的参政议事能力,能密切联系群众,办事公道,有奉献精神,敢于坚持原则。
第七条人数不到70人的单位(部门),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;超过70人的单位要召开教代会,代表人数按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20%-40%左右范围内自主确定,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%(行政机关除外),其中女教职工、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,吸收非在编教职工代表,维护非在编职工民主权利。
第八条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。
第九条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,任期3年,可以连选连任。若因工作等原因调出本单位或离退休,其代表资格自然失效,缺额代表可以补选。
第十条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学校教代会代表一般应选为代表。
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应按时参加教代会会议,确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,要向大会请假。代表受到记过处分或受刑事处罚,取消其代表资格。
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的权利是: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;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;就本单位工作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;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、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,可以进行申诉和控告。
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的义务:认真学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、国家的法律法规、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,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;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,认真宣传、贯彻教代会决议,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;能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,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;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,接受评议监督。
第十四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,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。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第四章 会议制度
第十五条二级教代会每3年为一届,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;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为有效。
第十六条二级教代会可以设大会主席团,也可以不设大会主席团。不设大会主席团的应成立单位党、政、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,其人数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确定。大会主席团或领导小组主持召开本单位的教代会。
第十七条召开首届一次二级教代会或换届时,要成立二级教代会筹备小组,筹备小组由党、政、工负责人组成,筹备小组负责做好下列工作:
(一)拟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,组织选举代表,审查代表资格,公布代表名单。
(二)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和组织会议主要文件的起草。
(三)提出大会日程、议程草案。
(四)提出大会主席团或领导小组建议名单,做好其他会务准备工作。
(五)主持召开教代会预备会议,全体正式代表参加,其主要议程如下:
1.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报告;
2.听取代表资格审查报告;
3.通过大会议程;
4.通过大会主席团或领导小组名单。
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。
第十八条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可以安排如下议程:
1.听取和审议行政主要负责人工作报告、工会负责人作工会、教代会工作报告或其它专题报告;
2.审议本单位提出的二级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;
3.换届时,选举学校教代会代表;
4.大会选举或组织讨论和安排大会发言;
5.公开本部门“校务公开”相关内容;
6.对决议有关议题进行表决,宣布表决结果。
闭会期间,如遇重大问题需提交代表讨论,可由工会主席提出,经本单位党总支同意后,临时召开全体代表大会或部分代表大会。
第十九条教代会召开后一周内,应将《黑河学院二级教代会报告表》上报工会。
第五章 工作机构
第二十条基层工会为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。
第二十一条基层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:
(一)做好每一届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,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,征集和整理提案,提出会议议题、方案和领导小组建议人选;
(二)闭会期间,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,督促检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。
(三)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;
(四)整理文件并建档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二条本《细则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。